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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3總統大選,勞工有投票權應放假1天

飛騰雙週報_113總統大選,勞工有投票權應放假1天
圖片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‧新竹縣服務站

勞動部表示,113年1月13日為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,為便利選舉區內各級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事業機構員工前往投票,是日依法為應放假之日,若勞工出勤,雇主應給加班費,但若原屬勞工休息日或例假的狀況,具投票權勞工行使投票權則不另外補假。

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受訪表示,1月13日投票日當天,具有投票權且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,雇主應讓勞工放假一日,工資照給。

黃維琛提醒,所謂放假「一日」指的是午前0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,由於投票權只能在投票當日行使,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。因此,投票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。

若勞工上班班別是跨日班或是中午12時才上班,只要投票日當天屬於勞工工作日,投票日的午前0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間有工作,雇主就須視勞工工作時數給予加倍工資。

此外,黃維琛也提醒雇主,不論勞工如何排班,雇主都不可以妨礙勞工投票意願。雇主若有要求勞工出勤的情形,應先徵得勞工同意,並提供勞工足夠的時間前往投票。

勞動部也呼籲勞工們,在投票日當天應盡速前往投票所投票,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。

「投票日」出勤,工資怎麼算?

.投票日當天原屬勞工「正常工作日」:原屬勞工的工作日,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。

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9條的規範,即便113年1月13日勞資雙方即約定上班,勞工在出勤時段仍可領取加倍工資。舉例:如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,若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,返回工作6小時,雇主須給予「工作6小時」的兩倍工資。

.投票日當天原屬勞工「休息日」:原屬勞工的工作日,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。

視勞工「加班」的工作時數給薪,薪資計算則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。

1.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,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,依下列標準加給:
 一、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。
 二、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。
 三、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,延長工作時間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。

2.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,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;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。

.投票日當天勞工執勤「跨日班」

由於勞工的工作時間跨投票前一日與當天,因此「投票日當天」的工作時數,應發給加倍工資。
舉例:如勞工執勤1月12日晚間10時至跨日1月13日上午6時,共出勤8小時,自1月13日零時起的6小時工時,雇主須給予「工作6小時」的兩倍工資。

《 文章參考:2023-12-18 總統大選113年1月13日投票 具投票權勞工放假1天|中央社新聞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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